12-top_img.png

关于《辽宁蔚蓝科技有限公司水性塑料凹印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拟批复的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261

辽宁蔚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蔚蓝科技有限公司水性塑料凹印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辽宁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内,新建20000吨/年的水性塑料凹印墨生产装置,以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苯乙烯、分散剂、过硫酸铵、OP-10(烷基酚聚氧乙烯醚)、52度氯化石蜡等为原料,通过乳化、合成生产水性塑料凹印墨,并配套建设公用功能、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0000万元,分期建设。

    盘锦市兴隆台区发改局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关于《水性塑料凹印墨项目》备案证明”(兴发改发备[2018]39号),确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符合辽宁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整改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

    1、生产车间和研发中心产生的废气经各自建设的“布袋除尘器+二级冷凝工艺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粉尘、苯乙烯、NMHC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NMHC、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装置配套建设19m高排气筒,研发中心排气筒高22m。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生产过程中采用密闭操作,设置密闭投料装置;密闭装置与废气处理装置相连;管件及阀门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材料,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生产区域玻璃间和研发中心内配套设置集气罩,集气效率应大于95%。

    3、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厂区排水系统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废水分为去离子水制备系统排水、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污水由厂内污水处理站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后,排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性能应与1.5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等效;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性能应与6.0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等效,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三)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废活性炭、成品过滤产生的滤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化验室及研发中心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暂存于40m2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施工建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设备选型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音、消音设施,放空点设置消音器;防止噪声叠加和干扰;加强厂区和厂界绿化、设置隔离带减弱噪声对周围影响。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新建1座850 m3事故污水缓冲池,在装置区设置围堰、厂区内地面应硬化,雨水总排口设置切换阀门,确保产生的初期雨水及事故污染雨水截流至污水系统。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

    (六)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兴隆台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兴隆台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