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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928

盘环发〔2018〕34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我们制定了《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盘锦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实施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臭类VOCs物质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3%以上,重点工程减排VOCs0.91万吨以上,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年度目标

    2018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开展源头削减。

    2019年,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标准时限要求,启动医药、农药、煤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推动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设备。

    2020年,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开展木材加工、电子行业的VOCs治理。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重点工程减排VOCs0.91万吨以上。将VOCs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再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列入淘汰类,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梳理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针对小炼油、小化工等“散乱污”企业,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各县区、经济区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50%整治任务,2019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县区、经济区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3.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企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特点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VOCs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各县区、经济区可依据当地产业结构特色,因地制宜推进木材加工、电子行业等VOCs治理工作。涉VOCs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40%以上。

    持续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泄压装置、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鼓励对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工艺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橡胶制品企业和炼焦工序企业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有关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在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企业试点开展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防水卷材及其他制造行业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实现达标排放。全市在2019年全面启动VOCs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到2020年,全市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6)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7)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全市在2019年全面启动VOCs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县区、经济区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确保完成VOCs减排任务。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木材加工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封闭生产。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商品油质管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

    一是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二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三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加强商品油质管理。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市商务局牵头)

    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开展抽查工作,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品质监管,严格执行《辽宁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海事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公共交通承运比重

    加强道路货运企业政策宣传。协调推进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广集装箱式多式联运。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无车承运等运输组织形式。提高运输及物流效率降低货物空载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大力发展清洁客货运,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占比,稳步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2018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5%、100%。2019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加强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运输汽油的槽车、火车和轮船)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5.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盘锦港逐步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逐步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石化企业水路运输应优先使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的油船。(盘锦海事局牵头)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VOCs排放。

    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推进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率不低于95%,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以兴隆台区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将露天烧烤列入我市食品摊贩实行禁止经营目录;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全市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鼓励开展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市住建局牵头)

    4.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5.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

    1.加强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依据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确定计算方法,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石化工业中“精炼油石油产品制造、乙烯、芳烃”等工业企业、制药工业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不含医药中间体)”工业企业、农药制造工业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业、印刷工业、电子工业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9年,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量值溯源分析。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逐步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对全市化工园区安装自动化监控设备,对园区进行实时监控,并与“盘锦市环境空气质量辅助决策系统”平台联网,有效解决化工园区异味扰民问题。华锦集团、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北方沥青燃料公司、和运集团、长春化工、瑞德化工、浩业石化、辽河石化公司等石化企业厂界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事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各县区、经济区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工信局负责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指导企业错峰生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展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市住建局负责推进建筑涂料替代、生活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开展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推动汽修行业开展VOCs治理,推动盘锦港开展油气回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农业源VOCs减排工作;市海事局负责指导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落实涉VOCs治理相关工作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结合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各级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省安排,落实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相关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VOCs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通过列支中央、省、市三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贯彻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加强调度考核

    各县区、经济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市对县区、经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各地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VOCs污控制技术研究,研发或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建立VOCs治理技术交流服务平台,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信息公开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附件:1.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2.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3.重点企业项目清单

附表1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类别

物质名称

控制臭氧(O3)物质

/-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控制细颗粒物(PM2.5)物质

甲苯、正十二烷、间/-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恶臭类物质

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

其他物质

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PM2.5来源解析,确定本地的其他重点控制VOCs物质。


附表2

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序号

排放行业

行业代码

1

石化

石化炼制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

石油化工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

2

化工

农药制造C26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兽用药品制造(C274生物药品制造(C275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染料制造(C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

炼焦(2521)、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

3

工业涂装

家具制造业(C21)、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2223)、金属制品制造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不含C3825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

4

包装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

合成革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

6

制鞋

制鞋业(C195

7

化纤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

8

纺织印染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

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C291)、塑料制品业(C292

10

仓储业

其他仓储业(C5990,主要指油品和液体有机化学品

11

木业

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制品制造(C203,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C204

12

电子信息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

13

钢铁行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附表3

重点企业项目清单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名称

1

兴隆台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

兴隆台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分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3

兴隆台

盘锦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4

兴隆台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化工总厂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5

兴隆台

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6

兴隆台

辽宁兴海制药有限公司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7

兴隆台

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8

兴隆台

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9

兴隆台

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10

兴隆台

盘锦禹王化纤有限公司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11

兴隆台

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公司

卷材制造业

12

兴隆台

盘锦图博可特派普涂层公司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13

兴隆台

盘锦奥马漆业有限公司

涂料制造

14

兴隆台

盘锦斯比瑞涂装有限公司

涂料制造

15

兴隆台

辽宁美滋林药业有限公司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6

双台子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17

双台子

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18

双台子

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19

双台子

辽宁北方戴纳索合成橡胶公司

合成橡胶制造

20

双台子

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21

双台子

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22

双台子

盘锦锦阳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3

双台子

沈阳三鑫集团盘锦路用材料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4

双台子

盘锦市东方沥青焦化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

大洼县

盘锦华成制药有限公司

中成药生产

26

大洼县

盘锦市大洼石油化工总厂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7

大洼县

盘锦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8

大洼县

辽宁亿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29

大洼县

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30

大洼县

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

中药饮片加工

31

大洼县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32

大洼县

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33

大洼县

盘锦永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4

大洼县

盘锦华冠中交路星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35

盘山县

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6

盘山县

盘锦欢喜岭沥青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37

盘山县

盘锦金田塑业有限公司

塑料薄膜制造

38

盘山县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39

盘山县

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40

盘山县

盘锦龙光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41

盘山县

盘锦意友邦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42

盘山县

盘锦辽河油田海澜化工公司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43

盘山县

盘锦丰瑞生物有限公司

生物药品制造

44

盘山县

盘锦兴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卷材制造业

45

盘山县

盘锦宝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46

盘山县

盘锦利加达石油化工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47

盘山县

盘锦华奥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48

盘山县

盘锦天翔石化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49

盘山县

盘锦禹帝新型防水材料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50

盘山县

盘锦太平河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51

盘山县

盘锦兴隆石化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52

盘山县

盘锦六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53

盘山县

盘锦森淼植物提取有限公司

生物药品制造

54

盘山县

盘锦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55

盘山县

盘锦兴达沥青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56

盘山县

盘锦晟兴防水卷材厂

卷材

57

盘山县

盘锦旭日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卷材

58

盘山县

盘山县呈翔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59

盘山县

盘锦天源药业有限公司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60

盘山县

盘锦天盛新型防水材料公司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61

盘山县

盘锦府泰石化有限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62

盘山县

盘锦日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63

盘山县

盘锦伸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64

盘山县

盘山县洋财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原油制造

65

盘山县

盘山天利化工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66

盘山县

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67

盘山县

盘锦富隆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68

盘山县

盘山县赋兴化工厂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69

盘山县

盘锦吉顺防水材料厂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70

盘山县

盘锦东郭镇欢喜岭欢南胶粉厂

再生橡胶制造

71

盘山县

盘锦禹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72

盘山县

盘锦家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73

盘山县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74

辽东湾

盘锦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75

辽东湾

盘锦远孚化工辽滨分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76

辽东湾

辽宁天一农药化工公司

化学农药制造

77

辽东湾

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78

辽东湾

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79

辽东湾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80

辽东湾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81

辽东湾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82

辽东湾

长连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83

辽东湾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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