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400万吨/年高等级道路沥青装置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区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西侧预留三类工业用地内,扩建400万t/a高等级道路沥青装置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套300万t/a高等级道路沥青装置;新建总罐容为23万m3储罐区,其中原料储罐6座、中间储罐4座、产品储罐2座,总计12座,公用工程均依托企业现有工程。项目以外购M100燃料油和180#燃料油为原料,主要生产高等级道路沥青,副产直馏轻油和蜡油。
盘山县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关于同意公司万吨/年重交沥青项目备案的通知》(盘县经投字[2014]11号),同意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说明认为以M100原料油和180#燃料油为主要原料,采用“原料油-原料缓冲罐-原料预处理加热炉-初馏塔-减压加热炉-减压塔-产品”工艺路线,年产150万吨高等级道路沥青的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建设也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满足《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入园企业的环保准入条件要求。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 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
1、预处理加热炉和减压加热炉采用厂内自产脱硫燃料气(硫含量≤20ppm)和外购天然气作为燃料,并安装低氮燃烧器,2座加热炉烟气最终合并经1根6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要求。项目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送至新厂区现有高架火炬系统处理后排放。
项目产生的酸性气依托现有15万t/a硫酸装置回收硫至硫酸,硫酸装置尾气排放烟气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全厂实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本项目易挥发的原料油及成品油应采用内浮顶罐储存,同时采用密闭液下方式装车并设油气回收设施,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标准;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并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实时更新。
3、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排水系统划分为生产废水系统、生活废水系统和雨水排水系统。经隔油预处理的含油污水(包括初期雨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后的含硫污水以及经化粪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至厂区已建成的410m3/h的污水处理场处理,废水经深度处理后,一部分回用于厂内循环水场,其余废水经监控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末端集水池,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水经监控满足(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排放管道送至盘山县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排放至绕阳河。
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并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局联网。建设单位及园区管委会分别对各自排放污水水质负责,承担各自责任。园区污水处理厂须作为本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鉴于项目已经建成,根据“报告书”及环境监理提供的防渗措施预测,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符合相关要求。你公司应根据地下水流向应增加地下水监测井位与频次,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罐底泥,全部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分类存储于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临时贮存过程中,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在装置区设置围堰、罐区设置防火堤;设置雨污分流管网、规范化排污口、雨污系统的切换阀门可将事故污水切换至3000m3雨水监控池,项目事故废水仍可依托厂区现有的22680m3事故池和其他项目的13000m3事故池。经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全厂事故池(罐)/雨水池合计达到38680立方米,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
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固体废物暂存库,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和恶臭的自动监测站,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布点及其他在线监测污染因子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做为重要的环保设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盘山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