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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355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辽环罚决字[ 2018 ]01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LIANGYONG       址:  辽东湾新区 

调查机构:  辽东湾新区环保局      调查时间:     2018917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9171#锅炉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在线监测数据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辽环罚告字[ 2018 ] 0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辽环罚告字[ 2018 ]0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滨支行  

    帐号:06881301040002772(转账时请备注:单位编码00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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