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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424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20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地址: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7164843620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20181011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曙光采油厂污水处理厂达标外排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该项目概况、及未验收的事实);视听材料: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正在使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8  10  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8]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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