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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352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6 ] 1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郑思明             址:  辽东湾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65626T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6412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60万吨/C8分离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2 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十九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 款,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账号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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