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6)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6 ] 2 号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郑思明 地址: 辽东湾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65626T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6年4月12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铁路专用货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3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3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 款,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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