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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炼化工程分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40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19号

当事人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炼化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彦臣   地址:兴隆台区于楼街道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7017364839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20181012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黄金带炼油厂新建罐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该项目未验收的事实及原因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正在使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8  10  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8]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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