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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于楼联合站 原油脱水系统改造及污水处理系统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5-16 浏览次数:637
 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于楼联合站原油脱水系统改造及污水处理系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于楼联合站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道,投产于1973年,目前原油设计处理能力30×104t/a,负责处理黄一站、于热站、欧一站及五区、一区卸车来油,脱水后合格原油装车外运至辽河石化,污水输至兴二联统一处理。

本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原有污水外输罐改造为调节除油罐;拆除原卸油台,新1座5车位卸油台;新建2台1750kW加热炉;并对部分管线进行改造;站内新建一座规模3000m3/d污水处理站,实现站内污水自行处理后全部回注,不再依托兴二联合站处理。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源为加热炉产生的烟气和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恶臭气体主要污染因子为硫化氢和氨气。加热炉采用低硫伴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污泥池、污泥脱水及装车部位采用轻钢彩板结构实行密闭,并将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恶臭气体,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罐区的大小呼吸、装卸车以及运输环节挥发的非甲烷总烃和污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各污染因子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按报告书的要求,推荐项目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且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再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的功能区。

(二)切实做好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活动控制在临时占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剥离表层熟土,施工结束后,恢复临时占地表土及植被。管道建设工程结束后,回填开挖管沟,路基采取护坡、养护措施,进行表土回覆、场地清理平整并恢复植被。

(三)加强营运期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维护。项目污水处理采用旋流净化装置和二级三合一净化器,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需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中限值要求,输至黄一注、于一注、热一注等注水站回注油气层驱油,不外排。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站场实行分区防渗,将整个站场地下水污染防治划分为非污染、一般污染、重点污染等三个防治区。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地下水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III类标准要求,石油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0.3mg/L)。

(四)加强营运期危险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送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其中清罐油泥应随产随清不得暂存;设备污油和污水处理系统含油污泥在站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贮存,暂存期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须通过采取优选设备、防震、厂房隔离、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泵房、机房等噪声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项目应设置三级防控措施,事故应急依托黄金带炼油厂内一座5000m3事故缓冲池,事故状态下将超标污水引入事故罐储存,恢复正常状态下应将事故污水逐步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企业须加强输油管线和联合站内原油罐工程防范措施和管理防范措施,以及原油罐车运输过程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三、项目施工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发布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盘锦市环境监察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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