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欢喜岭欢南橡胶厂(行政处罚-201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32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欢喜岭欢南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陈素芬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企业立即变更环评报告,并报有环境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报批;
2、责令企业生产后废气处理设施按照环评要求加碱水喷淋处理,水喷淋系统定期除油除渣;
3、责令胶粉车间恢复生产前立即更换新的除尘袋,保证正常生产时每月更换;
4、责令企业固废暂存间位置变更报环保部门备案;
5、责令企业废轮胎堆放按照目视化管理要求规范执行;
6、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生活污水排水渠道,将生活污水排入自己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7、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9月19日(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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