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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1230
    基层环境监管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随着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辽宁省把大量的审批权下放到市一级环保部门,由此给盘锦市环境监管执法既带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一、盘锦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盘锦市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1、开展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从2003年开始,盘锦市结合国家和省环保工作要求,连续12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每年都确定整治重点,成立由市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别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石油化工行业、制药行业、重金属行业、混凝土搅拌行业、防水卷材行业、镁砂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屠宰加工行业等进行整治,重点放在危险化学品企业、重金属企业、医药制造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企业。2011年至2014年,全市共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32次,出动检查人员5047人次,对1825家次的企业进行了检查,调查处理企业209家,取缔、关停28家,挂牌督办27家,限期整改168家,纳入绿色信贷3家,行政处罚61家,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2、落实司法解释,曝光违法企业。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盘锦市环保系统与市公安系统密切配合,全面开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截止2015年6月,全市共移交移送环境违法案件19件,曝光违法企业8家。
    3、积极开展辽河支流河整治工作。为配合辽河整治,改善辽河水质。从2011年开始,全市环境执法人员重点对三厂地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和螃蟹沟泵站溢流造成污染进行全面排查,并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针对绕阳河两岸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对水体的污染,调集人员进行调查。大洼县清水河水质经过整治已有所改善,涉及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已督促建设完成。辽河整治工作已经通过国家验收。
    4、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从2011年开始,盘锦市环境执法人员连续对全市境内的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辽河油田3个,盘锦市2个,大洼县1个)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435口取水井安装了警示标志,并建立了每口取水井的环保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做到了及时处理,确保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2014年,为保证全市6个水源地确界立标工作圆满完成,多次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专项执法检查,4次同县区进行联合执法,共发现污染隐患21处(油田水源4处、高升水源7处、石山水源10处)。所有存在问题,除个别需要动迁外,其他问题均已得到解决,确保了确界立标工作的圆满完成。
    5、完成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摘牌工作。2012年辽河(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以来,盘锦市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整改要求,积极行动,积极查找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取缔、关停缓冲区内违法企业和旅游项目,整治辽河油田违法油气开发建设项目,并开展了生态恢复工作。按照国家林业部和环保部8万公顷的保护范围和功能区划批复,配合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了重新确界立标,共立界牌23块、界碑191块、界桩59个。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执法行动,基本完成了整改任务。2014年底经国家环保部多次核查,完成了辽河(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摘牌工作。
    6、建立健全我市环境应急体系。根据《盘锦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全市建立健全了应急指挥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完成了五个层次的应急体系建设:一是编制了全市的环境应急预案,即《盘锦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二是建立了专门和单项应急预案。包括《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盘锦市环保系统反恐怖袭击应急响应预案》、《盘锦市环保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预案》、《盘锦市环保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盘锦市涉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三是所属部门应急预案。包括《盘锦市环境监察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两县两区环保局也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预案。五是全市32家环保重点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预案。为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每年都组织2次以上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环境应急队伍,锻炼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从而提高环保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有效处置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提高了盘锦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总体水平。
    7、开通我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为维护群众的环境合法权益,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为群众环境投诉开辟了绿色通道。对群众的投诉举报采取24小时值班受理分转,要求对每个投诉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对举报热线受理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派人出现场,认真查处解决,并认真做好案件回访工作,办结率和回访率均达到100%。从2011年以来,全市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1242件,其中市本级357件,兴隆台区291件,双台子区213件,大洼县214件,盘山县95件,辽滨分局72件。
    二、盘锦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盘锦市正处于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愈加突出,环境风险高危、群众诉求高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近年来,我市虽然加大了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掣肘着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
    一是地方政府责任不清晰。市、县(区)地方政府是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的主体,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但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真正把环境监管执法当做大事来抓,有的甚至干预环境监管执法,使一些违法企业目无枉法,随意违法,给环境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
    二是环境监管机制不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环境监管执法还存在着监管执法盲点,没有做到“零容忍、全覆盖”。“网格化”监管执法机制没有彻底建立起来,网格没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家企业。
    三是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明。环境监管执法涉及的部门很多,比如公安、海洋与渔业、国土、农业、林业、综合执法、辽河保护、水利等等,可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基本上是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其它部门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有的部门虽然实施了部分监管权,也没有与环保部门形成合力。此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不分明,部门之间经常争权推责,影响了环境监管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四是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多。由于企业的设施老旧,环保意识差,致使企业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污染事件多发、频发。比如:华锦地区、三厂地区和辽东湾新区异味污染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比较多。
    五是环境监管人员素质低。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与当前面临的环境形势和所肩负任务相比差距较大,执法人员许多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对法律法规理解掌握、企业违法排污认知程度、开展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存在差距。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严谨、言谈举止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职权不明、越权执法。这些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由于选人用人机制不灵活,人员长期不进不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不能更新换代,执法队伍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要求。
    六是监管手段落后。环境监管执法涉及到水、气、声、渣和放射性物质多个方面,这些都需要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监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我们对企业执法,水和危废用眼睛观察、气用鼻子闻、声用耳朵听,特别是气味污染,群众举报后,没等环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气味就消失了,根本达不到监管执法的目的。
    七是地方保护主义仍存在。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经济指标,责令企业盲目上马,致使“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较多,造成企业被动违法。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土政策”,不许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进入园区执法检查,有的还违法授权园区进行环境审批。造成园区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违法现象普遍。
    三、加强盘锦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快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坚持依法治市、生态立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市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一)厘清职责权限,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建立多部门参与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两个经济区管委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二是建立环境监管对象全覆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市本级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两个经济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2015年底,切实在全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全市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二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经济区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三是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环境行政处罚严肃性;对不涉及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对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及时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和工商管理部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引导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四是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取得成效。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共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追踪曝光;强化环保部门内部的沟通配合,在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项目资金支持、环评审批等工作中,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充分发挥环保约谈作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明确约谈对象、范围和程序,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或企业,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进行逾期追责。四是加强区域、流域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县(区)及经济区之间协商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特别是区域、流域边界污染源的名称、布局和排放现状等情况,联合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五是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推行分类监管模式,结合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估结果,实施企业差别化分类监管;推行痕迹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环境监管动态和执法过程信息档案,有针对性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防范监管执法责任风险;推行环境执法“模板化”,对执法依据、程序、内容、行为等做统一规定,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环境监察指南和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统一全市执法行为;推行执法业务“流程化”,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进行明确,形成规范的、优化的执法工作流程,实现目标流程控制、任务流程分配、责任流程分解、部门流程衔接;提升环境执法“智能化”水平,实施环境移动执法项目,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优先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第三方运营考核机制,引入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四)落实问责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长期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情况;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二是建立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县(区)、经济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市环境保护局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县(区)、经济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三是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政府责任,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一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环保网络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市、县(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所有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大洼县、盘山县环保局要积极推进基层环保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二是全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6年底前,全市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市环境保护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培训计划。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达到80%以上。县区和经济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达到50%以上。三是全面落实执法装备经费保障。要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到2016年底,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四是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新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王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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