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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次数:448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26

当事人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地址: 盘锦市田家镇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519日至520日期间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金港翠园小区基站建设和购置设备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 (证明你公司承认金港翠园小区移动通信基站没有向办理环保部门申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视听材料: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基站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罚款数额,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拆除金港翠园小区基站,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投资规模为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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