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24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你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 条的规定;你公司“产生固体废物白泥,贮存在没有硬化土坑中,白泥上方无覆盖,部分白泥扬散、渗透、流失,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5月 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24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责令脱硫装置在2017年8月15日之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3、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设 施,消除环境污染;
4、罚款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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