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40万吨/年环烷基润滑油高压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40万吨/年环烷基润滑油高压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审批委员会讨论同意,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企业润滑油产品质量提档和升级,辽河石化分公司在关停现有15万t/a润滑油精制脱氮装置的基础上,在厂区内东侧建设40万t/a环烷基润滑油高压加氢项目。项目主体装置为1套40万t/a环烷基润滑油高压加氢装置,配套建设一套4000Nm3/h深冷空分制氮设施并拆除现有的1000Nm3/h深冷空分制氮设施;储运工程主要包括项目新建6座8500m3原料储罐和2座10000m3柴油储罐,利旧5座3000m3柴油储罐;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全部依托辽河石化公司现有设施。项目采用自产的减二、三线产品为原料,经高压加氢、异构脱蜡和补充精制工艺,生产轻质白油(8.84万吨/年)、变压器油/工业白油(13万吨/年)和环烷基橡胶填充油(15万吨/年),项目建设不增加辽河石化分公司的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二、盘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出具了《辽宁省盘锦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盘开经备[2016]39号),确认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备案条件。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加氢处理进料加热炉、异构脱蜡进料加热炉、常压塔进料炉、减压塔进料炉均以脱硫干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喷嘴,烟气经一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3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新建2座10000m3柴油储罐为内浮顶罐,并将现有2座3000m3和2座2000m3拱顶储罐改造为内浮顶储罐,以减少油品挥发;全厂要加快完成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标准,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级标准。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异构脱蜡段冷高分罐、异构脱蜡段冷低分罐、减压塔顶水封罐产生的废水,机泵冷却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排污水,以及酸性水汽提塔产生的净化水,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石油类、硫化物和挥发酚,以上废水均纳入到辽河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经污水处理场处理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排标准后排放。
企业应对各生产车间等生产区地面、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装置区以及罐区等必须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噪声污染治理。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为加氢处理反应器产生为废催化剂、废保护剂(HW08废矿物油、HW46含镍废物)、异构脱蜡反应器和补充精制反应器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废催化剂)、循环氢脱硫反应器产生的废脱硫剂(HW08废矿物油)、各反应器产生的废瓷球(HW08废矿物油)和储罐产生的废油泥(HW08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依托厂内现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储存,厂区内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置。你公司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等的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装置设置围堰,依托厂区现有火炬兼做事故火炬,在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依托厂区现有1座10000m3事故污水缓冲罐、2座20000m3事故水缓冲罐和8000m3事故污水缓冲池,事故废水最终送入辽河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事故水排入地表水体。
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本项目应急预案纳入辽河石化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6、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7吨/年、39.4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77吨/年、1.25吨/年以内。
为削减全厂污染物的排放量,你公司在2017年7月前须完成厂区各加热炉燃料使用天然气和脱硫干气的改造工程,安装低氮燃烧火嘴,废气排放应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标准要求;建设完成自备600m3/h污水处理场244 m3/h回用水装置工程;将2座10000m3和5座20000m3超稠油原油拱顶储罐改造成内浮顶储罐以及汽油火车装卸栈台和苯、二甲苯汽车装卸栈台油气回收设施的安装工作,实现全厂VOC减排。通过以上减排措施,实现项目“提质不增污”目标。
上述提出污染物减排措施须作为重要的环保措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7、项目设置最大8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在厂区北侧和东侧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种植浓密的乔木类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10米,并选择对特征污染物具有抗性或吸附性的树种,绿化带建设完成后,厂区北侧和东侧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720米设置。同时你公司厂界周围须自行安装VOC、臭氧、恶臭在线监测装置,装置布点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将绿化带和在线监测装置建设作为重要的环保设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搬迁工作应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冯屯、陈屯等居民区动迁的承诺函》(兴政[2017]16号)要求,于2017年12 月完成居民搬迁工作,在未完成搬迁前,该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和环评批复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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