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万吨/年烷基化装置改造项目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万吨/年烷基化装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厂址位于盘锦市盘山县得胜镇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区,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属改造项目,主要对厂内现有16万吨/年烷基化装置进行扩能改造,改造后达到20万吨/年加工规模。烷基化装置原料为厂内自产和市场外购的液化气,采用硫酸法烷基化工艺技术,装置生产的烷基化油和正丁烷直接送罐区作为产品外售,产生的废硫酸依托厂内废酸再生装置处理。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增加一台反应器和一套原料干燥系统,同时新建一座1000m3的球罐,其它储运、供热、供电、排水等辅助、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721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烷基化装置产生的碳三以下的轻烃回收依托现有火炬系统设置的1座5000 立方米干式气柜,回收的可燃气进入全厂燃料气管网。项目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送至现有高架火炬系统处理。
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物料输送采取密闭管道,加强生产中环境管理和设备维护,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烷基化油在装车过程中挥发的油气经收集后依托公司现有油气回收设施处理,采用“冷凝+吸附”的工艺。你公司须按《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辽环发[2015]39号)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8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现存在西窑村和后湖村部分居民。根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居民区搬迁规划的承诺函》(盘县政[2014]214号),将对公司周围保护目标实施搬迁,并制定了搬迁方案将西窑村和后胡村居民搬迁至得胜镇中心区域(景湖小区),目前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酸碱废水进入中和池,中和池设有在线pH控制及混合搅拌器,中和后污水与含油废水进入现有100吨/时水力旋液除油系统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其水质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3、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项目产生的废酸存入废酸储罐,送厂内现有废酸再生装置处理回收后循环使用。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保护剂、废分子筛等属于危险废物,存储于厂内现有324平方米危废贮存库,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与危废处理单位须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将该协议和危废处理单位资质报市环保局备案。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做好防雨、防风、防渗措施;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临时贮存过程中,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4、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5、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现有一座22680立方米事故池,事故池建设应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6、该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采样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厂区废水排放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7、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你公司厂界周围须自行安装VOC、臭氧、恶臭在线监测装置,装置布点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LDAR工作与VOC等因子在线监测装置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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