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575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4 12 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发1个采油区块——海外河采油区块。该区块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钻探开发和石油开采。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区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证明该区块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该区块的开发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4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13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