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发1个采油区块——海外河采油区块。该区块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钻探开发和石油开采。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区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证明该区块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该区块的开发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4 月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13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