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7]第 1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金利恒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康志权
我局于2017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探伤室工作门有故障,工作门及人员入口处未设置规范的辐射警示标示,和工作指示灯;探伤室门机连锁、监控系统、通风装置和工作指示灯有故障,过道无监控,探伤机控制台钥匙有故障,无专人管理;巡检仪、个人剂量报警仪未每年送有资质单位核定;辐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防护培训,有1人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监控体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二十八 条第 二十九 条和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依据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2、 限期于2017年4月30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令文、韩照宇 电 话: 2807633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 12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