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新建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新建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局审批委员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辽河石化厂区内现有2套硫磺回收装置,规模分别为0.15万吨/年和1万吨/年。本项目建设内容:拆除现有0.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并对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进行提标改造,同时新建一座规模为1.5万吨/年的硫磺回收装置、一座高87米的酸性气火炬和硫磺库贮存库1座。项目投产后新建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作为日常生产运行,改造后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停产并作为备用装置。该项目工艺由制硫、尾气处理、尾气焚烧和液硫成型组成,主要用于处理上游酸性水汽提装置和溶剂再生装置产生的酸性气,项目拟投资9995万元。
本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尾气焚烧炉排放的烟气和装置区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硫化氢。装置产生的制硫尾气经加氢处理,由急冷塔、吸收塔进入焚烧炉,尾气焚烧炉废气通过80m高烟囱排放;液硫池顶废气经蒸汽抽空器加压送加氢反应器,生成的硫化氢尾气送尾气处理装置。该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标准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你公司应建立“泄漏检测及修复”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及时修复,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按报告书要求设置8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有陈屯、冯屯和化建小区部分居民,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梁玉、陈屯等居民区征收的承诺函》(兴政[2016]45号),于2016年12月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此项工作。若因本项目运营引起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群众上访事件,由你公司负责解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本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含硫废水经厂内酸性水气提装置预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循环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直接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标准要求,待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辽河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水全部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3、做好厂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各生产、生活功能单元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厂区不同区域进行分区防渗处置,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4、该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全部依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库进行收集和暂存,定期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设单位与危废处理单位须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将该协议和危废处理单位资质报市环保局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等的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7、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确定的总量指标。
三、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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