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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445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52

(当事人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00318622301X

地址: 盘锦市田家镇总部生态城花园小区   (负责人):  温兴海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112日接民心网转办信访案件后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田庄台镇高家村资源点基站建设项目和双台子区四季城基站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6 1122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5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应当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田庄台镇高家村资源点基站和双台子区四季城基站;       

2、两个基站建设项目,分别处罚款贰仟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129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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