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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次数:351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45

 

(当事人名称)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00729061625B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李京辉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924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公司异味扰民,924日盘锦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了环境监测,924-25日盘锦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属于国控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周边居民区众多,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排放恶臭气体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于 2016 9 27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20161010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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