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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文明新风,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款,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党员、干部;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辰、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姻亲。

    第五条  党员干部除按规定操办婚礼、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近亲属以外人员操办的婚礼、丧葬事宜。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宴请对象主要限于近亲属,一方或双方合办宴请桌数累计不超过20桌,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操办婚丧事宜使用车辆不得超过7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禁止下列行为:

   (一)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三)违规使用公车、公物

   (四)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五)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的车辆;

   (六)超规模、多时段、分批次、分地点有意化整为零的方式大操大办;

   (七)在居民区、公共场合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焚烧纸钱、燃烧鞭炮等;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有损文明新风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进行备案。
操办婚礼事宜,事前10个工作日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和监督。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制止、不查处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纪委、盘锦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盘纪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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