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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一、“不担当”的主要表现:
    1、按组织分工本应自己承担的执法检查,寻找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2、现场检查中,对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事后领导追查时,不敢于承担;
    3、本位主义严重,不愿承担额外的协查工作;
    4、执法检查时出现缺位、失位、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承担主体责任,一切推给他人;
    5、对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隐患,不去积极处理,反而推给领导,怕担责任和风险。
    二、“不负责”的主要表现:
    1、缺少责任意识,没有敬业精神。凡事推着干,没有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2、现场执法检查时,走马观花,不求实效,即不发现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3、面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敢说、不敢管,好人主义严重;
    4、对重点企业,特别是涉危、涉废企业检查不及时、不彻底,即失位,又不到位;
    5、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不闻不问,得过且过;
    6、不能保证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检查的时间和频次。
    三、“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1、对企业的例行检查不积极、不主动,甚至被动检查;
    2、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隐患不指导,不提整改意见;
    3、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上报、不立案、不处罚;
    4、对企业的整改情况不督察、不督办。 (赵强、王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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