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25 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京辉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投入正式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十三 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年 7 月8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3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2、限期于2016年8月10日前补办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1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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