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40 号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负责人): 李春建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40万吨/年加氢尾油异构脱蜡装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正式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十三 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年 7 月8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38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名称)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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