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18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2016年5月24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1、该公司压力容器探伤室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评文件,擅自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5月投入使用;2、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2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2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九 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五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 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十二 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压力容器探伤室和X射线探伤机;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