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盘锦中润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14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中润化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放射源闲置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三十二 条、第 三十八 条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十九 条第 一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责令于2016年6月18日之前将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活动完成后20日内向环保部门备案。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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