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9 号
(当事人名称)兴隆台区于楼公用事业处: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锅炉房燃煤锅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烟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二 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