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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盘锦广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193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24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石玉琢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16154   组织机构代码 71969280-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117-20151119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擅自建设1100吨热水锅炉并投入正式使用。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8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28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6210日前补办该锅炉环保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22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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