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盘山县徐兴华水泥制品厂(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23 号
(当事人名称)盘山县徐兴华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徐兴华 地 址: 盘山县羊圈子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22608176803 组织机构代码: L4193626-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9月24日-2015年10月27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0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20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五 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5年12月15日前补办环保手续;
2、责令停止生产;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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