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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江(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20 浏览次数:353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9

被处罚人) 刘江:   身份证号码: 211221********4214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保局辽河口分局  调查时间: 2015416-2015421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转移危险废物84.6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14号),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考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14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六项,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552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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