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12 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相军 地 址: 双台子区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1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10万吨/年煅后石油焦生产项目2013年经环保部门审批,同年8月投入试生产,至今试生产已经超过一年,仍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该行为属于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正式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1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1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10万吨/年煅后石油焦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0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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