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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曙光污水处理站(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次数:324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3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志东          址:  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50317     组织机构代码 71648436-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41128-2015116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曙光污水处理站201411-12月污水超标外排,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盘锦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为证。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1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1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 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 七十四 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叁仟玖佰陆拾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414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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