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油实业公司华油环保工程公司(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11 号
(当事人名称)辽河油田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华油环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周志军 地 址: 曙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21565 组织机构代码: 82258728-5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3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厂区内危险废物(HW08)未采取有效防护设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透,严重污染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9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八 条第 二 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十一 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2、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6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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