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志东
地址: 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曙光采油厂污水处理站2014年3-4月份污水超标外排,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四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壹佰陆拾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已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