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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190
王青春冷油加工点,位于大洼县清水镇,法人代表,王青春。2013年8月27日大洼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焚烧沥青,有大量沥青烟产生,污染环境。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3]第13号,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处罚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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