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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301
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位于大洼县新兴镇,法人代表,杨志国。2013年8月13日大洼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县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3]第12号,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处罚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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