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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30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闯

地址: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石新一场水泡粪工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贮存、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五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六 条第 七 项、第 八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向渗坑内排放养殖废水;           

2、限期于2013930日前建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待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保证养殖废水实现达标排放。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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