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谢文彦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特种油开发公司热注作业二区采油班站生活区域内生活垃圾和作业油污混合堆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八 条第 三 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七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