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中兴锦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文龙
地址: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该公司粒化高炉超细矿渣粉生产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粒化高炉超细矿渣粉生产项目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3年7月20日前补办粒化高炉超细矿渣粉生产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该项目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