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石玉琢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导致二氧化硫持续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 条第 二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第 三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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