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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呈翔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19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山呈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孙庆良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361日前补办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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