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呈翔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山呈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孙庆良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3年6月1日前补办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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