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2012]第 3 号
(单位名称)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克勇
地址:盘锦市辽滨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施工;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