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2)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81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2012] 3

 

单位名称)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克勇  

地址:盘锦市辽滨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施工;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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