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中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学仁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2011年7月份、2011年10月份,外排污水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四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限期于2012年3月31日前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完毕,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申请政府给予关闭;
3、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肆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