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刘兴武 职务:厂长
地址: 兴隆台区欢喜岭街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厂区内三个油泥池,贮存油泥2000立方米,没有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二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七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0年6月15日前在油泥贮存池附近设置识别危险废物标志;
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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