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宋族明 职务:负责人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在兴隆台区城中花园南侧建设盘锦市中心医院项目过程中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三十一条第 一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