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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正面案例——盘锦经济开发区圣堰空心砖厂料堆未完全覆盖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22年1月20日采购炉灰渣约20吨,在厂区院内堆放,部分料堆未采取封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十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1、经现场核查,该单位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当天完成料堆苫盖。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行为满足“物料堆放量较小,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确认该企业已对厂区料堆进行苫盖。

    三、案件启示

    对于盘锦经济开发区圣堰空心砖厂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如果采取行政处罚,可能损害企业的活力和生存空间,无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鉴于此,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放在首位,采取教育规范为主,实施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指导帮助该企业自我整改、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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