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2022年3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一)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执法人员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环氧树脂项目生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于2020年12月20日将含有甲苯、乙苯、二甲苯的化工废料40余吨擅自倾倒、堆放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冯屯垃圾堆场造成环境污染

 

1非法倾倒物堆放现场

2 执法人员勘察现场,调查污染情况

3执法人员调查非法倾倒物来源

4 非法倾倒物来源: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5 非法倾倒物来源: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之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4月15日将案件依法刑事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日,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诉讼。2021年12月6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处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郭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案件启示

    1、用足用够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

    2、打破常规监管模式,方能及时 “抓现行”,牢牢掌握主动权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3、强化部门协作,方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盘锦市辽东湾新区一号路的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现场传回图片与以前现场图片有很大差别,现场增加了许多设备、设施。经调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28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吸稳平台1座、催化剂储罐混凝土基础2个、重油储罐基础5个、公共工程管廊带约1000米。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二、查处情况

1、通过核查该公司280万吨/年催化裂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现该项目的投资额为240019.00万元,为了进一步明确该项目总投资额,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2018]8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询价的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该企业于2021年10月14日委托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80万吨/催化裂化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复核重估,并于2022年1月提供了《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280万吨/年催化裂化项目总投资额咨询报告》(中天和[2021]询字第180009号),经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确认后,估算总投资金额为229009.65万元。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核查,确认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负责评估该建设项目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2、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1月使用无人机设备对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再次确认该企业280万吨/年催化裂化项目已停止建设部分设备已拆除。

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22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投资总额的1%进行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2290.0965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无人机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比对,发现现场传回图片与以前现场图片有很大差别,现场增加了许多设备、设施。这是能够发现该企业违反环保法的关键。

2、执法人员对违建项目现场进行认真核对,详细核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的投资额并且为了进一步确该项目总投资额,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询价的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进一步认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为客观、合理的计算处罚额度奠定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业务熟练,工作认真,是本案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

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90.0965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2022年一季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下一篇: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