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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1年10月份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场地和设备,利用原来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新增主要内容:更换1个釜,部分阀门、管线和生产设备的保温及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罐区(3个储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场地和设备,利用原来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新增主要内容:更换1个釜,部分阀门、管线和生产设备的保温及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罐区(3个储罐),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新增及改造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5万元。

    三、案例评析

    1、该公司利用原来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新增1个釜,部分阀门、管线和生产设备的保温及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罐区(3个储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关键,准确固定违法证据是本案能够顺利完成处罚的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查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4.5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消除污染及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无组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周边异味严重,现场检查发现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106号储罐中侧线油导入303号储罐,导入过程中,106号储罐顶部罐口敞开未封闭,产生大量异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106号储罐中侧线油导入303号储罐,导入过程中,106号储罐顶部罐口敞开未封闭,产生大量异味。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2万元。

    三、案例评析

    1、现场检查发现,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106号储罐中侧线油导入303号储罐,导入过程中,106号储罐顶部罐口敞开未封闭,产生大量异味,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关键,准确固定违法证据是本案能够顺利完成处罚的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巡查到位、工作细心,发现异味后,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查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消除污染及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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