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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1年9月份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氯化聚乙烯及其配套生产设施“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0日—5月20日,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的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企业的提供的年产4000吨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和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与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备案的环保报告、审批和验收等相关材料不一致,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中14个12.5m³的氯化反应釜和1台10吨/时锅炉等主要生产设施,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企业的提供的年产4000吨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和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与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备案的环保报告、审批和验收等相关材料不一致,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中14个12.5m³的氯化反应釜和1台10吨/时锅炉等主要生产设施,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100万罚款),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0万元,责令该公司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后,按期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1、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企业的提供的年产4000吨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和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与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备案的环保报告、审批和验收等相关材料不一致,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中14个12.5m³的氯化反应釜和1台10吨/时锅炉等主要生产设施,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2019年、2020年产量有重大变动,超过30%,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关键,准确固定违法证据是本案能够顺利完成处罚的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查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0万元,责令该公司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消除污染及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于某某违反氯化聚乙烯及其配套生产设施“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0日—5月20日,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的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备案件,发现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和10吨/时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于某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不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因此,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备案件,发现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和10吨/时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于某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不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因此,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20万罚款),我局决定对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该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备案件,发现该企业现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和10吨/时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于某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不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也不能因公司已被处罚而免除。因此,对于某某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查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消除污染及环境安全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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