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振兴造纸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9 〕5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振兴造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006672506731
地址: 盘锦市盘山县东郭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勇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2019年8月 6 日至10月 29 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东面路两侧、厂区东南角等处堆放深化段黑泥,该黑泥按照2015年国家环保部下发的《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定性为一般固废。你公司没有对堆放的黑泥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了一般固废扬散、流失。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企业经营项目,黑褐色污泥扬散、流失现状,以及该黑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现场照片(一般固体废物黑泥的堆放现场,没有防护措施,证明存在一般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10月 3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盘环罚告字〔2019〕 7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第 二 款,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2.行政处罚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860201040040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1月6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